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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8日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

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要求,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条件,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到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

金销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职工通过个人网上

业务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的,无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二、简化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柜面办理过以下三类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的,再次办理时,如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凭提取

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全部资料方可办理:
(一)凭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三、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的还款规则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其中,商业贷

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发生最长逾期达3期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

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四、规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
(一)非本市户籍职工(铁路沿线缴存职工除外)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不得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及配偶凭外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直接受理审核,各承办银行不再

受理此项业务,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需向有关机关进一步核实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本通知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 42098202000031号